参照京人社发(2011)64号文件,为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,北京医保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物,但因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或患有精神类疾病等原因,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可由参保人员家属代开药品。同时为杜绝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,保障医保基因安全运行,代开药者需遵守如下规定:
1、 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;
2、 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及底方或诊断证明;
3、 代开药者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);
4、 开药量遵从处方管理规定;
5、 为保证对症开药,在连续代开药三个月后,需患者亲自来院复查。